學生會

第一章:名稱

本會定名為“石籬天主教中學學生會”,英文名稱為:SHEK LEI CATHOLIC SECONDARY SCHOOL STUDENTS’ UNION。

第二章:宗旨

本會之宗旨有下列各項:
一、作為校方與學生之橋樑,溝通彼此意見;
二、統籌或協助策劃校內之各項活動;
三、促進本校同學之福利;
四、增強同學間之互助合作及自治精神;
五、增強同學對學校之歸屬感;
六、增強同學之公民意識。

第三章:會員

一、凡就讀本校之學生,皆可為本會會員;
二、會員必須遵守本會會章及本會舉辦之活動規則;
三、會員必須準時繳交會費十二元(2000年9月修訂),如更改會費,須得代表會
三分之二的票數通過;
四、會員可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;
五、會員皆可享有或享用本會之一切福利及設施。

第四章:組織

一、全體會員大會乃本會最高權力機構;
二、學生代表大會乃本會常設最高權力機構;
三、幹事會乃本會最高行政機構;
四、幹事會成員為學生代表大會之當然成員。

第五章:全體會員大會

一、全體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,若非經合法會員人數要求(見第二項),無
須定期召開,其權力由常設之學生代表大會代行;

二、若要召開全體會員大會,必須經超過十分之一合法會員聯署或由學生代表以超
過三分之二的人數要求下,始能召開;

三、學生代表大會之主席及秘書為全體會員大會之當然主席及秘書;

四、學生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一或以上合法會員出席,否則作流會論。第一次流
會後,主席必須以十四日為限訂下次開會日期;若再流會,則是次待議事項交
由學生會代表大會全權處理。

第六章:學生代表大會

(以下簡稱代表會)


第一條:代表會成員(非幹事會成員)
一、中一至中六各班班會主席為代表會之當然成員;
二、中四及中六各班班會副主席亦為本代表會之當然成員;
三、各社亦須委派代表二名作代表會成員,而人選則由各社自行委任。
(註:每一學生只能以一身份出席代表會)

第二條:代表會
一、代表會為本會之最高常設權力機構;
二、會期:每學年舉行三次,或由幹事會臨時召開緊急會議,或由十五名代表會成
員聯署要求召開緊急會議;
三、代表會經常會議由幹事會召開,幹事會主席為代表會之當然主席,幹事會秘書
亦為代表會之當然秘書;
四、代表會開會之法定人數為全體成員之半數;
五、代表會會議不足法定人數時,則作流會論,並由幹事會定出下次開會日期,開
會日期必須是十四天內。若第二次召開之會議仍然不足法定人數,則議案由幹
事會權宜決定;
六、代表會會議必須有最少一名顧問老師出席,如於開會時沒有顧問老師出席,應
作流會論。如此會仍沒有顧問老師出席,則主席可決定是否進行會議。
七、代表會之議案,需經會議出席人數之過半數之贊成,方可通過。若反對票數相
等時,則主席可作出裁決;
八、代表會之職權:
甲、核准幹事會所提之一切議案;
乙、評議及通過幹事會之會務報告;
丙、評核及通過幹事會呈交之財政報告;
丁、通過並有權修改本會會章;
戊、若對本會會章提出修正動議,必須最少由十五名或以成員聯署提出,動議
亦須經三份之二的出席人數贊成始可通過;
己、代表會亦權罷免幹事及解散幹事會。
九、代表會通過之決議案須經由校方審核始可正式生效。

第三條:代表會成員之義務
一、遵守並實行本學生會之會章;
二、服從代表會及幹事會之決議案;
三、出席經常及臨時代表會會議,提出意見並參與本學生會會務。

第七章:幹事會

第一條:幹事會為本會之最高行政機構。

第二條:職權
一、召開代表會會議;
二、召開幹事會會議;
三、執行代表會之議決案;
四、制定工作及敗政預算;
五、組織及策劃各項活動;
六、作出工作及敗政報告;
七、提出修改本會會章之動議。

第三條:組織
一、 主 席 ─── 一名,負責召開及主持本會一切會議,帶領各幹事及會員推行
會務,並為本會對內及對外之最高代表;
二、 副主席 ─── 兩名:一為外副主席,協助主席推行對外會務;另一名為內務
副主席,協助主席推行校內會議。如主席缺席,由其中一名副
主席代行其職責;
三、秘 書 ─── 一名,負責準備議程及紀錄,保管一切本會之會議紀錄及一切
來往書信;
四、財 政 ─── 一名,負責本會各項收支賬目,並作出財政紀錄及報告;
五、活 動 ─── 正一名,副兩名,共三名活動幹事,負責本會各項文娛康樂及
體育活動事宜;
六、宣 傳 ─── 正副宣傳幹事各一名,負責一切有關畫傳事宜;
七、福 利 ─── 正副福利幹事各一名,負責一切福利活動;
八、民 意 ─── 正副民意幹事各一名,負責一切民意諮詢及匯報之工作。

第四條:任期
一、幹事任期一年,由每年十一月至翌年十月;
二、各職幹事均可連選及連任。

第五條:幹事會會議
一、幹事會議由主席召開;
二、幹事會之議案,必須經會議出席人數之過半數贊成才通過。若有相等票數出現,
則主席可作裁決;
三、幹事會會議如遇上正副主席均決席,則作流會論。

第六條:幹事選舉
一、於每年十月舉行;
二、選舉工作由上屆幹事會召開或由校方安排;
三、選舉制度:內閣制;
四、競選方法:由同學自由組成候選內閣參選。每個內閣由四人組成,包括主席、
內、外務副主席及財政。每年九月中接受候選內閣之登記。而候選
內閣可於選舉前作各種宣傳活動,如宣傳政綱;
五、選舉方法:本校學生以一人一票形式選出一個內閣;
六、勝出之內閣須自行招募餘下九名幹事,其中一名幹事由中三以下同學擔任。而
舊幹事會中將有一名幹事留任。並於兩星期內公佈名單;
七、若應屆只有一個內閣參選,將會投信任票決定。若不信任票多於信任票或應屆
無閣參選,則該屆幹事會成員將由學生會顧問老師委任;
八、當選學生會主席不得兼任社或活動小組主席。

第七條:工作小組
幹事屬下將設立工作小組,協助推行各項事務,人選由幹事會公開招攬及分派工作。

 

第八章:會費

第一條:本會之經費來源為每年學生得付之會費。

第二條:本會經費之用途
一、用作本會舉辦各項活動之費用;
二、用作本會屬下組織之活動費用。

第九章:顧問委員會

第一條:成員
由校方委派之教師組成。

第二條:職權
一、輔導本會一切工作;
二、出席幹事會及代表會;
三、提供下列各方面有關之意見:
甲、財政及工作預算草案;
乙、財政及工作報告;
丙、代表會及幹事會之任何議決;
丁、幹事會之選舉。

第十章:社及屬會

第一條:四社為學生會以下之自治組織,社之行政完全獨立。

第二條:各社之幹事會成員名單及全年工作計劃須呈交學生會備案。

第三條:每年之社際比賽項目,先由社及學生會協商決定,然後由學生會聯絡各主
辦單位,斟酌施行。

第四條:校內所有學會及興趣小組均為學生會屬下組織,須向學生會登記備案,惟
其行政及活動則完全獨立。

第五條:四社及各學會可向學生會申請援助,惟幹事會有權決定是否接納該項申請
或援助方式。

第六條:如遇學生會與社或屬會聯合舉辦活動,則雙方之代表在該次活動中地位平
等。

第十一章:辭職及罷免

第一條:凡幹事會或代表會之成員提出辭職,必須於一個月前書面通知幹事會。

第二條:幹事會之空缺,由幹事會自行挑選同學填滿;代表會之空缺則由該成員所
代表之單位自行補選。

第三條:如幹事會成員嚴重失職,可由十五位代表會出席成員贊成;而解散幹事會
或罷免主席,則須由超過三分之二代表會出席成員贊成,始可通過。
附則:
第一條:本會章程如有任何未盡完善之處,可由幹事會提出並交由代表會通過修訂。
第二條:本會其他辦事細則,由幹事會決定。
第三條:為保障本會會員之權益,如學生會之行動有違本會會章或本校之辦學宗旨
時:
甲、校方得解散幹事會或代表會;
乙、經由十五名或以上學生代表會成員聯署要求,召開代表會會議並經三
分之二票贊成,亦得解散幹事會。
第四條:有關會章文字意義之爭議,由代表會作最終裁決。